利益熏心玩忽悠
掛著驢頭賣馬肉
坑蒙欺詐消費者
摻雜使假法難宥
三餐煙火關生計
豈容奸商欺童叟
法網恢恢終有報
誠信經營方長久
基本案情
張某友在縣城經營一家“老張驢肉湯館”,為降低食材成本,便萌生了在驢肉中摻雜廉價馬肉的想法。自2021年10月以來,張某友便通過抖音與從事凍肉制品生意的張某濤(另案處理)聯系,以遠低于純驢肉市場價的價格購買混雜馬肉的驢肉,并對外宣稱自己售賣的是正宗純驢肉。2024年10月,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張某友售賣的驢肉中摻雜有馬肉成分,便將相關違法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張某友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其所犯罪行。經審計,張某友違法銷售金額為12萬元。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友在銷售的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張某友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較好,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張某友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一、被告人張某友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二、被告人張某友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官說法
誠信是市場經濟的基石,合法經營是商家的底線,確保食品安全既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商家可持續發展的長遠之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不僅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還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對社會穩定與公共利益構成不容忽視的威脅。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不誠信經營,均屬違法行為,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即涉嫌刑事犯罪。
舌尖上安全不容兒戲!呼吁餐飲食品行業的生產者、銷售者,切實摒棄“偷梁換柱降成本”的僥幸心理,堅決抵制“掛羊頭賣狗肉”的行業亂象,始終堅守“法律紅線不可逾越”的底線。
法律是秤,稱得不僅是商品分量,更是商家良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供 稿:義馬市法院胡少峰、劉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