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食品安全網訊 上期食品伙伴網對美國《國家生物工程食品信息披露標準》(以下簡稱《標準》)中生物工程食品的定義、信息披露的要求、適用范圍、豁免條件等內容進行了解析。本期主要就該《標準》規定對生物工程食品信息如何進行披露、披露的方式以及備案要求等內容進行分享。
一、信息披露
《標準》規定:生物工程食品的標簽必須注明該食品為生物工程食品或含有生物工程食品成分,同時除自愿進行生物工程信息披露的規定外,如果沒有相關記錄顯示該食品是生物工程食品或含有生物工程食品成分,則不得在標簽上顯示該食品是生物工程食品或含有生物工程食品成分。同時《標準》還要求食品生產商、進口商和某些零售商對生物工程食品進行適當的披露,并規定了披露信息顯示要求、展示位置和披露形式。
1.信息披露內容顯示要求
在標簽上信息披露的內容必須有足夠大尺寸且清晰,使消費者可以在普通購物條件下閱讀和理解。
2.披露位置
除散裝食品外,其他食品可以任意形式進行披露,可選擇將披露信息展示在與加工商、分銷商、制造商、進口商的名稱和位置等信息或類似信息相鄰的信息版面,或置于主顯示版面。如果上述信息版面或主顯示版面上沒有足夠的空間展示披露信息,則可將其展示于消費者在普通購物條件下可能看到的備用展示面(按照美國《食品標簽指南》中的規定,備用展示面是指:很多容器的設計由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的表面作為展示面,這些展示面稱之為備用版面。)上。
3.披露形式
《標準》提供了多種信息披露形式選項,包括:文本、符號、電子或數字鏈接和/或短信。其他選項,如電話號碼或網址等,可用于小型食品制造商生產的食品或小包裝和非常小包裝的食品。
(1)文本形式(Text disclosure):使用“bioengineered food”或“Contains a bioengineered food ingredient”等文字進行標注。
(2)符號形式(Symbol disclosure):生物工程食品或含有生物工程食品成分的食品可使用圖1和圖2所示的符號進行標識,符號可以是黑白或彩色。
圖1 彩色標示符號
圖2 黑白標示符號
(3)電子或數字鏈接形式(Electronic or digital link disclosure):電子或數字披露必須包括一份聲明,如“Scan here for more food information”,并必須附有一個電話號碼和聲明“Call [1-000-000-0000] for more food information”。訪問時,消費者在電子或數字設備上看到的第一屏信息必須包含以文本或符號形式披露的生物工程食品信息。
(4)短信形式(Text message disclosure):短信披露必須包括“Text [command word] to [number] for bioengineered food information”的聲明。消費者發送該號碼給相關機構或部門,相關機構或部門接到短信后須立即向消費者的移動設備回復該食品是否為生物工程食品。
(5)小型食品制造商(年度收入< $10,000,000)生產的食品可以使用“Call/visit [phone number/website] for more food information”聲明隨附電話號碼和/或網站URL的方式進行披露。為便于小包裝和非常小包裝食品進行披露,在以短信和電子或數字形式披露時,可使用簡短的聲明。
(6)自愿標識:對于豁免標注生物工程食品信息的實體可以自愿進行信息披露。在進行披露時可選用文字、符號、電子或數字、短信中任意披露形式。其中,文本可選擇使用“derived from bioengineering”或“ingredient(s) derived from a bioengineered source”或如圖3和圖4所示符號。
圖3 彩色自愿標識符號
圖4 黑白自愿標識符號
二、備案要求
企業必須保存符合慣例的常規記錄,用以證明符合該標準。相關記錄的示例包括:供應鏈文件、提單、發票、供應商證明、標簽、合同、代理方聲明、第三方認證、實驗室測試結果、驗證的流程、以及在正常業務過程中生成和維護的其他記錄。
如果企業使用生物工程食品清單上的食品或由該食品生產的成分,該實體必須保存有關該食品或成分的記錄。如果受監管實體使用不在生物工程食品清單上的食品或由該食品生產的成分,但該實體實際知道該食品或成分是生物工程食品,則必須保留該食品或成分的相關記錄。
進口商有責任確保所有進口生物工程食品符合《標準》要求。同時,對于進口食品,進口商與《標準》中規定所有受監管實所需的備案要求相同。
三、小結
美國農業部于2018年發布該《標準》,要求食品生產商、進口商和其他為零售食品貼標簽的企業披露有關生物工程食品和生物工程食品成分的信息。目前該《標準》已生效,將從2020年1月1日起按照企業規模不同分階段正式實施(詳細內容上期已介紹),并于2022年1月1日強制執行。隨著《標準》的生效,為便于企業更好的執行《標準》,美國農業部亦不斷對企業不明確的問題進行相應的解答。因此,業界仍需繼續關注該《標準》相關動態,以確保產品符合《標準》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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